劳务外包业务所得税业务
2020-06-10 09:51:10
苏德劳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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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外包业务所得税业务
1.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,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,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,应作为劳务费支出。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,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。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,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,作为计算其他各项非同扣除的依据。
2. 劳务派遣公司:一般纳税人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,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,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,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,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,按简易计税方法依5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;小规模奶水人,全额计税使用3%的征收率,差额纳税使用5%的征收率;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,想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,福利和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开具普通发票。